上海租客改造房屋引发纠纷|法院判决:租客需赔偿修复费但驳回业主24万索赔

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,涉及租客长达18年的房屋使用及改造问题。案件源于2006年签订的租赁合同,租客张先生在居住期间对房屋进行结构性改造,引发与业主刘女士的赔偿纠纷。
租赁合同与房屋改造争议
2006年6月,张先生与刘女士签订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,约定租客需按现状使用房屋,如需装修或变更设施需经业主同意,并在租期结束时恢复原状。租赁期间,张先生将房屋墙壁改为黄色,并将三房结构改造为四房。合约到期后,双方未续签,但张先生继续使用该房屋至2024年7月。

业主索赔24万遭部分驳回
房屋交接时,刘女士要求张先生恢复房屋原状,包括结构复原、墙面刷新、地板和灶台更换等,索赔修复费14万元及空置损失10万元。张先生则辩称改造已获业主同意,大部分损坏属自然损耗,仅承认办公椅造成的地板磨损。
法院明确指出:"若因承租人故意或疏忽造成损坏,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;但房屋自然损耗不应由承租人负责。"
法院审理认定关键事实
经审理查明,张先生确实获得业主同意进行改造,但根据合同仍需在退租时恢复原状。关于损坏责任,法院认定除租客自认的办公椅磨损外,业主未能证明其他损坏系人为造成。双方均承认曾发现房屋漏水但未及时维修。

责任划分与最终判决
法院综合考虑房屋18年使用年限、自然损耗及双方过错程度,做出如下责任认定:
- 租客需承担结构改造恢复费用3万余元
- 因业主未尽减损义务,空置损失酌定为3万余元
- 业主需返还6600元房屋押金
本案判决既维护了租赁合同的严肃性,也体现了对房屋正常损耗与人为损坏的区分原则,为类似长期租赁纠纷提供了司法参考。